跟騷法已上路
跟蹤騷擾防制法在2021年三讀通過,正式上路,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規定了八大類型的行為:
- 監視觀察: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歧視貶義: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以上八類,廣泛涵蓋了各種騷擾行為,跟騷法也規定了幾個要件:
-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作為跟騷行為的媒介。
-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跟騷行為反覆發生,或持續發生。
- 違反其意願:被跟騷者不想遭受以上行為騷擾。
- 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因喜歡對方,而奪命連環call打追求電話,用IG、FB瘋狂追求,或用暴力威脅性的言語示愛,如:「我愛你,你如果不跟我在一起,小心我對你…」。
-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被騷擾者活在恐懼之下,甚至影響生活,例如關掉IG、換手機、改交通方式、搬家、換工作等等。
- 跟騷法還規定,除了被騷擾者之外,若加害人還跑去跟騷被騷擾者的配偶、家人,雖然此類跟騷行為或許「與性或性別無關」,也同樣構成跟蹤騷擾行為。
遭遇跟蹤騷擾的SOP
一率建議報警,由警方進行犯罪調查及書面告誡
若你遇到跟蹤騷擾行為,請報警。警方受理案件後,同時進行犯罪調查及書面告誡,經調查認定有跟騷犯罪嫌疑,警方可對騷擾者核發「書面告誡」,警告其已違法,即時採取措施,保護被害人。
書面告誡核發兩年內再犯,可聲請保護令
在警方核發書面告誡的兩年內,若騷擾者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經法院審理並核發保護令後,若騷擾者再犯,將面臨刑責。保護令效期最長兩年,到期前可再申請延長兩年。
處罰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
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罪: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 違反保護令: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非告訴乃論。
若勞工為受害人,公司應維護職場安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雇主應採取措施預防職場不法侵害。
最新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把跟蹤騷擾納入職場不法侵害的一種樣態,因此公司應提供員工適當協助,採取措施,預防跟騷的可能傷害。
若勞工主動向事業單位反映其為受跟蹤騷擾或家庭暴力被害人,或經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命相對人遠離其「工作場所」,保護令核發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該命令,維護其於職場之安全。
公司若未重視此事,或者未確實保護勞工個資(例如:有同事不小心,向不知名的來電者或訪客透露了被害人在這裡上班的個資,如公務手機/email/上下班時間/交通方式等等),職場將存在相當風險,可能成為跟騷防制的破口,讓騷擾者有機可乘。
公司的警衛、大廳詢問台人員、總機、門禁、保全系統等,皆需要提高警覺,及早發現風險,及早行動。
👉 延伸閱讀:寫給公司的「跟蹤騷擾防制 10 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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馴鹿寶貝:改編自真實跟蹤騷擾案件的影集
於 Netflix 上映的影集「馴鹿寶貝」(Baby Reindeer),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互動關係,有細膩的刻畫。
官方預告片(無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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