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需要認定職業傷害,或者需要開立診斷書,去醫院要掛哪一科?
👉 若勞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雇主或勞工不確定此事故,是否屬於職業傷害,或公司需要相關的診斷證明書,可至醫院職業醫學科門診掛號評估。
👉 歡迎至輔大醫院職業醫學科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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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診時,建議備妥事故佐證資料及相關醫療紀錄。
👉 若公司有醫師定期執行勞工健康服務(臨場服務),也可以在服務時間安排評估。
👉 職業傷害的因果關係通常很明確,一般由公司協助或個人自行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送勞保局認定即可。
📍 什麼是職業傷害?
👉 實務上,判斷一個事故是不是職業傷害,重要的參考法規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 因此,造成職業傷害的主因包含:
- 勞動場所: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
- 作業活動
- 其他職業上原因: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說明,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補充說明,所謂的附隨行為,可以理解為雇主可能沒明文規定叫你做,但為了讓工作方便完成,勞工很有可能會做出這個行爲,也可以算是雇主准許你做,總之,雇主沒有說不准做。
例如:
👷 某間超商的停車空間太過狹小,當貨車停車補貨時,會擋住超商正門,顧客就無法進入,超商在補貨期間必須暫停營業,當貨車補完貨,倒車出去時,為了讓超商儘速營業,超商店員習慣上會跑到馬路上指揮交通,某天,超商店員在指揮交通時,被路過的車撞傷,這樣算職業傷害嗎?
👷 雇主可不可以說「欸,你是店員欸,待在店裡就好了,我又沒叫你去指揮交通,你指揮交通幹嘛?不算職災。」雖然雇主沒有規定叫店員去指揮交通,但也沒有明文禁止,由於「指揮交通」這個行為,實際上有助於貨車儘速離開,有利於超商儘速營業,所以大致屬於附隨行為,此一情形很可能可以認定為職業傷害。
📍 哪些情形,屬於職業傷害?
👉 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中,列出屬於職業傷害的各種情形。
👉 認定為職業傷害時,法律實務上主要會考量:業務遂行性(是否在執行業務?)與業務起因性(業務和事故有無因果關係?),補充說明於文章最後。
📍 上下班通勤事故,算職災嗎?
👉 詳見另一篇文章:通勤職災:如何認定?
👉 通勤職災十分常見,是職業傷害的一種特別類型,勞工在上、下班時,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可認定職業傷害,即通勤職災,但需要符合:
- 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1
- 沒有非日常所必需的私人行為(例如下班後去KTV夜唱,凌晨回家路上出車禍),沒有八項重大交通違規:2
- 無照駕駛
- 吊扣/吊銷駕照
- 闖紅燈
- 闖平交道
- 酒駕/吸毒駕車
- 高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
- 危險駕駛,如:飆車、蛇行
- 逆向駕駛
📍 補充:
⚖️ 法律實務上重要考量: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3
⚖️ 什麼是「業務遂行性」?
👉 指勞工依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的支配狀態下,提供勞務、執行職務而發生事故受傷。
👉 依法院見解,歸納三種情形,符合業務遂行性:
- 工作時間中在工作場所執行業務,發生事故。
- 在工作場所中休息或開始工作前 、工作結束後的活動,發生事故。
- 受雇主命令,在工作場以外工作或出差,發生事故。
⚖️ 什麼是「業務起因性」?
👉 指業務與傷病結果之間要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 依法院見解,事故要被認為是業務內在或通常伴隨之潛在危險的現實化,且該危險之現實化必須為依經驗法則一般通念上可認定者。
👉 白話來說,這工作本身具有某種潛在風險,任何人從事這工作,都可能發生相同事故,而且發生這種事故也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經驗。
👷 例如:廚師在炒菜時被熱油燙傷手。依照一般的經驗,廚師工作經常要接觸熱油鍋,被熱油燙傷的危險性本身就比較高,任何人從事廚師工作,都可能發生熱油燙傷的事故,所以「被熱油燙傷」是廚師工作內在的危險,是經常伴隨的潛在危險。當廚師被熱油燙傷,就是潛在危險的實現化,「廚師工作」與「燙傷」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業務起因性。
📍 補充:職災保險給付有什麼?4
一、醫療給付。(醫療費用)
二、傷病給付。(請假在家無薪水時補償薪水)
三、失能給付。
四、死亡給付。
五、失蹤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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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
1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 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 號判決
我國學說通說及實務多數上以「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為要件。所謂「業務遂行性」係指勞工依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支配狀態下提供勞務,勞工之行為必須是在執行職務,始有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言。災害之發生具有業務遂行性者,大致可歸納為下列3種狀況:(1)在雇主支配管理下因執行業務發生事故,亦即於工作時間中在工作場所執行業務發生之災害。(2)在雇主支配管理下但未從事工作所發生之災害,亦即在工作場所中休息或開始工作前、工作結束後之活動所發生之災害。(3)在雇主支配下(受雇主命令),但未在雇主管理(現實的監督)下執行職務所發生之災害,例如在工作場所外之勞動或受雇主之命 令出差時所發生之災害。所謂「業務起因性」則係勞工所執行之業務必須與災害之間有緊密關係之存在,亦即災害必須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通常伴隨之潛在危險的現實化,且該危險之現實化必須為依經驗法則一般通念上可認定者。 ↩︎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